「任憑現實生活充滿多少風雨和艱難,家永遠是休憩充電的的避風港」大多數人對家庭的印象充滿安全感,家庭是相愛的兩人共同組織的社會單位,也是孩童的成長場所,理應充滿愛與溫暖,但卻並非所有人都這麼幸運。根據內政部統計,在台灣每5個人中就有1人曾經遭遇配偶、家人或親密伴侶的暴力對待,尤其近年來新冠肺炎對社會的肆虐,社會大眾除了飆漲的物價通膨之外,甚至工作收入也受到影響,再加上疫情的警戒讓民眾得出門次數變低,種種壓力助長了家暴事件的發生頻率。
暴力行為只有零次和無數次,被害人在初次發生之後就應該立即蒐證、求救,保持僥倖心態只會讓自己成為暴力行為的幫兇,除了肢體暴力之外,精神、經濟方面的虐待也屬於家暴行為,本篇文章帶你深入了解家庭暴力有些?更分享教你如何進行家暴蒐證!
家暴行為有哪些——身體、精神、經濟三大類
「拳打腳踢」、「流血瘀青」,這些是多數人對家暴行為的刻板印象,肢體上的暴力行為無疑構成家暴,但除了肢體暴力之外,其實精神暴力、經濟暴力也屬於家暴行為,根據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,家庭暴力為:「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、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、控制、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。」
身體暴力:
以打、踢、推、掐、咬等為行為進行攻擊,造成被害人身體損傷;強迫、引誘被害人做出侵害人身相關行為。
精神暴力:
以謾罵、威脅、恐嚇、羞辱、諷刺、情緒勒索等言語暴力;或無故過分監控、竊聽、跟蹤進行心理暴力;以及違背配偶意願,強迫對方觀看色情影片、進行性行為或性虐待。
經濟暴力:
當配偶無法維持最低生活開銷時,拒絕給與配偶生活費、強迫對方申請貸款、做擔保人、簽本票等行為。
家暴行為對象包含哪些人?
除了身體暴力之外,大眾經常疏忽精神暴力與經濟暴力同屬家暴行為,此外關於施暴對象,大家也常常誤會只有配偶施暴才算是家暴案件,根據我國法律規定,以下成員若有暴力行為發生,皆視為家暴案件。
1. 配偶或前配偶
2.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:指無婚姻關係下,有同居或共同生活之事實者
3. 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: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同居一家者
4.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
5.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:如爺爺、奶奶、父母親、公婆、岳父母、養父母、子女、養子女、孫子女等
6.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:如兄弟姊妹、伯、叔、姑、舅、姨、堂兄弟姊妹、表兄弟姊妹、姪兒、外甥、姪孫等等
因此,別再以為只有配偶使用暴力才算是家暴行為,父母、子女甚至是婆媳可都屬於家暴範疇!
家暴蒐證該怎麼做?
「家暴零容忍」不只是口號,而是因為暴力行為是個人經年累月的人格表現,一旦發生了第一次,往後只會有無數次、不可能停歇,家暴蒐證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,蒐證內容越完整越有助於申請保護令、要求離婚、索賠,大愛徵信社專業家事案件律師建議家暴蒐證應包含以下舉證:
1. 人證:
親眼所見、耳聞暴力行為過程者,可以是同住家人、巷弄街坊、或是到場處理的員警。
2. 影音證據:
以錄影、錄音方式記錄家暴行為過程,並將影音過程自行打出逐字稿,以便提告訴訟時提交。
3. 兇器、受傷處影音紀錄、損壞物品影像、及破損衣物:
由於訴訟過程曠日費時,很有可能出庭時傷口已經復原,因此家暴發生後,務必紀錄自己的傷口、保留因暴力行為受損的衣物、對方施暴工具、並以影音或照片紀錄凌亂的現場,以利法官判決暴力行為的惡劣。
4. 醫療單位驗傷單、診斷證明:
務必前往醫院進行驗傷,並開立診斷證明書,為求完全,也可以跑兩家醫院驗傷,提高驗傷證明公信力。
5. 警局筆錄:
務必前往警局通報家暴事件、進行筆錄建立案件檔案,並妥善保管警局開立的「警詢筆錄」及「家暴通報單」,也可以同時申請「家暴保護令」,證明自己對加家暴事件有所作為。
家暴蒐證是為了往後的離婚訴訟做準備,家暴訴訟則是為了保護自己甚至子女的必要行為,面對家暴,除了要有保護自己的勇氣,更要有家暴蒐證的相關知識,才不會讓訴訟結果徒勞無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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